中国西部知青论坛 → 公告 精华 意见 留言 → 《姜案之后的反思》专栏 → 一位当年支边青年的申诉书(代为转发) 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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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河北省劳动人事厅文件 冀劳人培[198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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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5)23号文件的通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华北石油管理局: 现将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5)2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除“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外,再作如下补充通知,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原来关于下乡知识青年范围的规定“(一)凡响应党的号召,上山下乡的家居吃商品粮的中学毕业生、下乡时年满16周岁的中学在校重演和过去已动员下乡的社会青年,有动员城镇和所在学校证明或补办了证明,经接收县青办公室批准的,按下乡知识青年对待。(二)‘文革’期间随父母由城市被遣送回农村的,或随父母成户回乡以及战备疏散的中学毕业生或年满16周岁的中学在校学生,有原迁城镇才所在学校证明,经接收县青办公室批准后,按下乡知识青年对待”。 各地按上述规定已承认的下乡知青,应算作下乡插队知青。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计算为工龄。属上述人员,当时没有承认为下乡插队知青的,现在经所在单位调查,报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亦可仿照办理。 二、关于自行转点插队的下乡知青,经地区和省辖市审查批准,补办手续承认其下乡知青身份的,转点前后在农村插队劳动时间可连续计算工龄;未补办知青手续的转点知青自行招工或通过其它渠道回城后工作的,如果确系插队知青,经所在单位调查报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其工龄计算问题也可仿照上述精神办理。 三、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计算工龄后,其前后的衔接和连续计算工龄问题,按国家有关工龄的规定执行。 一九八五年八月五日
附:
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对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政策做了重大调整。各级党委和政府通过多种渠道和办法,使绝大多数原下乡插队知识青年得到较为妥善的安排。但是,他们插队劳动的时间是否计算工龄的问题长期没有解决。经与各方面商量,一致认为,“文革”期间下乡的原插队知识青年的工龄计算问题,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遗留下来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给予妥善解决。经请示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将具体意见通知如下: (一)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龄。工龄的起算时间,可由原插队知识青年现在工作的县团级以上单位(含县团级单位),根据本人档案中履历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填写的下乡日期审定;对个别有异议的,可经所在单位调查,报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 (二)已安排工作的原下乡插队知识青年,按此通知精神计算工龄之后,对于他们与工龄有关的工资福利待遇的问题,过去的,不再找老帐;今后的,按新计算的工龄对待,与同工龄的职工一视同仁。 (三)在一九六二年至“文革”开始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在工龄计算上可以仿照上述办法处理。 (四)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是一项比较复杂、细致的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上述原则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后组织实施。要从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局出发,把各有关方面的工作做细做好,切勿草率从事。要按原则办事,反对不正之风。 (五)此事在内部掌握执行,不作公开宣传。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妥善解决插队知青遗留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劳动人事部文件 劳人培[198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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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解决插队知青遗留问题的通知 近几年来,各地在解决下乡插队知青遗留问题方面,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这对调动知青的积极性,解除知青家长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安定局面,起了积极作用。但是,近来有些地区对下乡插队知识青年的遗留问题,放松了领导,有的甚至处于无人过问的状态,因而集体上访增多。最近,我部邀请部分省的同志就这一问题进行了座谈,认为下乡插队知青遗留问题具体到一个地区数量虽然不多了,但是思想工作和安置难度都比较大,不安定的因素值得注意。这就需要从领导上重视起来,把工作抓紧做实。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处理下乡插队知青的遗留问题要善始善终,要保持工作的连续性,随着机构的调整,劳动人事部门应当把这个任务继续承担起来,要有领导分管,要有专人去抓。希望你们在最近就此问题进行认真的研究,并作出具体安排。属于政策规定了的事,要推动落实;需要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的事,应该主动地提出意见,当好参谋。要争取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使遗留问题尽快得到解决。 二、解决插队知青遗留问题,要继续本着“国家关心,负责到底”的精神,体现政策,取信于民。对各项遗留问题的处理,仍按原定政策办。对于新情况下出现的新问题,各地可以从实际出发,采取一些特殊措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与农民结婚的插队青年,仍然要坚持就近就地安置的原则,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办法安排。在当前尤应注意向他们宣传城乡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的新形势,宣传“三结合”的就业方针,鼓励他们振奋精神,走自力更生、勤劳致富之路,克服单纯依赖国家,要“铁饭碗”的思想。鼓励和扶持他们自谋职业,就近就地从事多种经营和开发性生产。对有一技之长的人,要支持他们创办力所能及的事业。 三、解决插队知青遗留问题所必需的经费,按照一九八三年八月十八日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城镇青年就业和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管理使用的暂行规定》中有关条款的精神,首先使用历年结余的知青经费,没有结余经费的地方,可以从当年的就业、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中开支。要注意讲究实效。 请你们于今年年终将解决插队知青遗留问题的情况向部里写一报告。 一九八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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